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
一、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。
二、办理流程
- 申请提交: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(含营业执照、食品安全承诺书等)至属地市场监管所
- 现场核查: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
- 专家评审: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对高风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
- 审批决定: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
- 领证公示: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许可证
三、日常监管
- 年度自查报告(每年1月31日前提交)
- 季度飞行检查(覆盖30%持证单位)
- 电子台账抽查(重点监控原料采购、生产记录)
- 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考核(持证上岗率100%)
四、法律责任
违规行为 | 处罚措施 |
超范围经营 |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-5万元罚款 |
使用过期原料 | 立即停业整顿,吊销许可证 |
虚假宣传 | 违法所得3倍罚款,计入信用档案 |
五、附则
本制度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制定,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。
参考文献: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881-2013》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(2022年版)》